校规
第17条(休学)、教务运营规定第22条(休学的申请·许可和时间)、第23条(休学的分类)、第24条(一般休学时间的延长)、第27条(学期内休学)、第37条(在校年限)、第39条(休学生的学费)、第41条(学费的返还标准)
定义
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在相应正式学期内上课时,经校长许可后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学业
申请时间
- 第一学期:2月1日~2月25日
- 第二学期:8月1日~8月25日
- 2016学年之前,仅限所属系主任签名时可以不适用 “ 学期内休学 ” ,按照现有流程办理休学(3月21日、9月20日之前)
[自2017学年起按照规定执行]
申请方法
- 本科生通过网上申请:学生可在门户网站-学籍/毕业-学籍事项-申请休学复学菜单中以学期或一年为单位申请
一次可申请的休学时间为一年,需要休学一年以上的,须在复学预定学期重新申请休学 - 申请时间之后休学(学期内休学)时,访问所属学部教务支援部申请
- 退伍后转为一般休学时扫描退伍证复印件、军籍证明、居民登记抄本(记载军籍事项)并通过附件或传真发送
研究生的休学、复学须在填写休学申请后提交至所属学部教务支援部
休学时间
- 休学时间总计三年(六个学期)
- 治疗疾病目的的休学:最多可延长一年
((需要本校附属医院院长或其他综合医院院长出具的四周以上诊断书和指导教授或系主任(学院主任)的确认书) - 新生、插班生、重新入学生首个学期不能办理休学,入伍和疾病休学除外
(疾病休学:提交四周以上的住院治疗诊断书(本校附属医院院长或其他综合医院院长出具)和四周以上的住院确认书 - 国家资格考试合格后研修目的的休学:可延长至研修时间结束时为止(需要相关证明材料)
- 特殊休学(妊娠、创业、入伍休学等)另行适用,不适用休学时间规定(需要相关证明材料)
学费返还
学期开始日 | 返还金额(学费) |
---|---|
30天以内 | 5/6 |
31天~60天 | 2/3 |
61天~90天 | 1/2 |
91天之后 | 无 |
设施使用
- 休学生也可以使用图书馆、阅览室和体育设施
- 可听取小学期课程
注意事项
- 新生、插班生和重新入学生入学后首个学期不能办理休学,因疾病或入伍休学的情形除外
- 提交休学申请后请务必领取并妥善保管受理凭证(仅限直接提交者)
- 研究生院休学、复学申请不能在网上申请
- 3月(9月)休学时,适用 “ 学期内休学 ” ,须在扣除学费交纳金额的六分之一后办理休学
咨询电话
各教务支援组电话和传真
- 一般咨询:所属系行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