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
第17条(休学)、教务运营规定第22条(休学的申请·许可和时间)、第23条(休学的分类)、第25条(特殊休学的时间)、第26条(申请特殊休学所需的证明材料)、第37条(在校年限)、第39条(休学生的学费)、第41条(学费返还标准)
定义
不适用休学时间(总计六个学期)规定的休学
种类
- 妊娠·分娩·育儿休学:因妊娠·分娩或养育八周岁以下幼儿而休学(最长两年)
- 入伍休学:因服兵役而休学(仅限义务服役期间)
- 因学生本人的意思延长服役时间的,属于一般休学而不属于入伍休学
- 创业休学:因《风险投资企业扶持特别措施法》规定的 “ 风险投资企业 ” 创业而休学(仅限企业代表人)
申请流程
附上证明材料,向所属学部教务支援部申请
- 提交休学申请后请务必领取并妥善保管受理凭证(仅限研究生、本科生中的直接提交者)
证明材料
- 妊娠·分娩·育儿休学:休学:医院诊断书、家属关系证明等
- 创业休学:证明本人是《风险投资企业扶持特别措施法》规定的风险投资企业代表人之事实和企业活动情况的文件等
- 入伍休学:入伍通知书(征兵通知书)
- 新生、插班生和重新入学生的首个学期疾病休学:四周以上的住院治疗诊断书(本校附属医院院长或其他综合医院院长出具)和四周以上的住院确认书
注意事项
- 新生、插班生和重新入学生入学后首个学期不能办理休学,因疾病或入伍休学的情形除外
- 提交休学申请后请务必领取并妥善保管受理凭证(仅限直接提交者)
- 研究生院休学、复学申请不能在网上申请
咨询电话
各教务支援组电话和传真
- 一般咨询:所属系行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