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教务运营规定第12条(对一般和特别插班生的学分认定)、第51条(取得学分的放弃)、第74条(重修)、附则(14.03.01)第7条(关于重修变更事项的经过措施)
定义
对成绩等级在C+以下的科目进行重修、以删除成绩等级较低的学分。
可申请对象
- 成绩等级在C+(评分:2.50)以下的科目
- 一般插班时获得学分认定的科目不能重修
- 放弃取得学分的科目不能重修
重修成绩处理
- 重修科目的成绩等级不能超过A(评分:4.00),再度修习重修科目时的成绩等级不能超过B+(评分:3.50)
- 听课科目的成绩取重修成绩和之前成绩中较高的成绩反映到平均评分,并将听课科目的全部成绩都写入成绩证明
- 因成绩过低无法反映到平均评分的科目记作 “ R ”(Retake)
- 对于2016学年第一学期以后在世宗校区开设的科目,只允许重修一次(但是,F学分不包括在重修次数限制内。)
经过措施
再度修习重修科目时设定成绩等级上限、重修后将较高成绩等级和较低成绩等级全部写入成绩证明、重修后将因成绩等级过低而删除的科目成绩等级记作‘R’(Retake)等,这些事项适用于首个修习学期包括2014学年第一学期以后的情形。
咨询电话
- 所属系行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