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
第20条(开除学籍)、第26条(在校年限)、教务运营规定第31条(退伍后复学)、第37条(在校年限)、第40条(学费返还事由)、第73条(成绩警告)
定义
发生符合开除学籍条件的事由时采取措施让学生停止学业
开除学籍条件
- 休学事由消失后未在注册期限内办理复学的学生
- 未在每学期规定期限内注册的学生
- 按照惩戒程序受到退学处分的学生
- 超出在校年限的学生
- 成绩警告达到一定次数(连续三次)的学生
- 其他符合校规规定的开除学籍条件的学生
在校年限
- 学士课程的在校年限是上课年限的2倍
- 重新入学·插班学生的在校年限是剩余上课年限的2倍。
- 对于认定留级的学系(学院)所属学生,仅认定特殊情况的情形下可将在校年限延长最多一年
-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年限。
- 超出上课年限,已满足第56条规定的毕业要求学分,但未满足毕业考试、毕业论文、英语成绩、汉字认证等学系(学院)规定的特别毕业条件导致的学籍保留时间也计入在校年限
- 2013年之前入学的学生请参考教务运营规定附则第3条(关于在校年限的经过措施)
学费返还
交纳学费后主动退学或交纳学费后休学的学生主动退学时,可以退回学费
(但是,返还金额可能因休学日期和主动退学日期而异)
注意事项
- 超出在校年限的学生将被开除学籍,且不允许重新入学。
咨询电话
- 一般咨询:所属系行政室
- 学费返还:财务组(+82-44-860-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