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
第15条(重新入学)、教务运营规定第3款
定义
进入本校就读一个学期以上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中希望重新进入本校就读的学生经所属学部主任的提请、还有名额时允许其入学
申请对象
因开除学籍条件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需要在开除学籍后经过至少两个学期以上方可重新入学,休学事由消失后未注册或者未在注册期限内注册的情形除外。
- 医学部因成绩不良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和因超出在校年限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允许重新入学
申请时间
5月底(第一学期)、11月初(第二学期)
- 具体内容请参考主页和门户网站布告栏教务日程- 重新入学录取公告
申请流程
准备好应交材料并向所属学部教务支援部申请
- 应交材料
- 重新入学申请表(规定样式)一份。
- 重新入学承诺书(规定样式)一份。
- 申请事由和学业计划书(规定样式)一份。
- 学籍簿复印件一份。
- 成绩证明一份。
注意事项
- 重新入学者的学年不得高于开除学籍当时的学年
- 可以对重新入学者重新入学之前取得的学分进行认定
- 有名额时,每个申请者只允许重新入学一次
- 选课和学费交纳仅限取得重新入学许可的学生,交纳学费时还须同时交纳重新入学金(相应年度入学金的二分之一),未交纳时重新入学资格将被取消
- 重新入学者应遵守校规和重新入学承诺书
- 重新入学首个学期不能办理一般休学
咨询电话
- 一般咨询:所属系行政室
- 学费相关事宜:财务组(+82-44-860-1054)